上海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4   浏览:10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招标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并且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施工货物类、服务类招标项目。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人,实施代建制项目的是指代建单位和上海师范大学,实施非代建制项目的是指上海师范大学。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上海师范大学委托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具备有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以及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的招标代理机构。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相关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及服务类供应商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禁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徇私舞弊,谋取利益。

第五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和指导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3.受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需求部门提出的招标需求;

4.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方案;

5.会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文件;

6.须进行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会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7.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8.负责招标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9.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做好招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需求部门是指提出招标需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经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招标申请;

2.负责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需求技术文件编制;

3.参与审核招标相关文件及项目评标工作,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4.须进行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会同招投标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文本;

第七条 项目概算批复范围内,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已纳入施工总承包价范围内且没有经过投标报价竞争的暂估价,适用本管理办法的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九条 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由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采购,中标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概算或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控制价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类、2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以及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类项目,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住建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概算或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控制价金额在3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类,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以及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服务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比选等招标采购方式。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合同概算或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控制价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类,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类,以及服务采购类项目,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商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规定的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在规定网页上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选采购等方式的招标采购流程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工程施工400万元、货物采购200万元服务采购类100万元限额,是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制定,如国家或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学校将相应调整执行。

第十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校发[2018]38)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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