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4   浏览:10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房屋、设施维修招标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对学校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并且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施工货物类、服务类的招标项目。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上海师范大学。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上海师范大学委托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具备有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以及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的招标代理机构。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相关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及服务类供应商等。

第三条 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禁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徇私舞弊,谋取利益。

第五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和指导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工作。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3.受理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需求部门提出的招标需求;

4.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方案;

5.会同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文件;

6.须进行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会同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7.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8.负责招标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9.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招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需求部门是指提出招标需求的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经批准的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招标申请;

2.负责做好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招标需求技术文件编制;

3.参与审核招标相关文件及项目评审工作,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4.须进行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会同招投标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文本;

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以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住建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平台公开发布。具体步骤如下:

1.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一般应在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公司审核后才能实施招标

2.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

3.工程量清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财务监理编制,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加强管理,以减少工程决算时争议。

4.施工总承包的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按照规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5.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预算金额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工程施工项目;预算金额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各类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应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相关信息在规定平台公开发布。具体步骤如下:

1.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一般应在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公司审核后才能实施招标竞争性磋商

2.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

3.工程量清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财务监理编制,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加强管理,以减少工程决算时争议。

4.施工总承包的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5.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预算金额在20万元200万元不含工程施工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各类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各类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组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具体步骤如下:

1.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供应商一般为3-5家,由学校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从学校施工单位/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根据企业资质、施工业绩等条件定期进行入围招标,建立校维修施工单位/供应商库,报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一旦发现有施工单位/供应商涉嫌陪标、串标,将列入黑名单,并从施工单位/供应商库中删除。

2.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3.与中标单位签合同。

第十条 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上的消防系统、弱电工程等专业工程相关信息在专业招标网上公告,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具体步骤如下:

1.上述专业工程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设施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

2.评标专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书。

3.与中标单位签合同。

第十 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零星维修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工程施工、货物、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上海师范大学及总承包单位共同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

第十 施工招标无特别原因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措施费须包干使用,合同外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

第十 国家相关规定的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在规定网页上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工程施工400万元、货物采购200万元服务采购类100万元限额,是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制定,如国家或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学校将相应调整执行。

第十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校发[2018]38)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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