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27   浏览:3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对设备家具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妥善处理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设备家具损失事故中,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原则处理。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均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应核价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

1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开启,甚至拆改仪器设备;

3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对性能尚无全面了解,对操作规程尚不熟悉,草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马马虎虎,操作粗心大意,纠正不及时;

5部门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外借、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设备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家具丢失的;

6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设备家具损坏、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的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报领导批准,可以不追究行政责任,但需要核价赔偿:

1凡经公安局(派出所)认定的被盗、被抢所造成的设备家具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了设备家具的损坏,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报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1按照或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2因设备家具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设备家具丢失。

第六条 损坏丢失设备家具的事故,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三章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不归还的设备家具:

1设备家具购置一年内按原值赔偿;

2设备家具购置一年以后,每年按原值10%折旧后赔偿;

3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10%

第八条 对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局部损坏、丢失的,应该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的设备家具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家具的损坏,首先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十条 设备家具丢失后,执行《上海师范大学设备家具报失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赔偿方式:

1由财务处从学院(部门)发展基金(部门业务费)中一次性扣除应赔偿款额。赔偿款将补充校常规设备经费,继续用于设备购置;

2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的,由使用或保管单位全额承担维修费。

3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内部的“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追赔。

第十三条 由于不爱护实验设备家具及各类物品,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经济上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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