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设备家具调拨、转移、报废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27   浏览:355


第一条 设备家具调拨(转移)

1调拨(转移)的设备家具必须是闲置多余或已不适用于原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用途的设备家具。

2对于因教学、科研等任务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多余设备家具,先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清单》,并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力求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3已确定调拨(转移)的设备家具,应填写《物资调拨单》或《固定资产转移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双方领导签字后,由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资产一起移交调入(转移)单位。

4、校外调拨或捐赠须出具书面报告,根据调拨和捐赠的流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

5对于擅自将设备家具调出学校的部门,资产处有权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确已无法追回者,除补办校级调拨(转移)手续外,还应按具体情况在下年度该学院(所、中心)或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补偿损失。

第二条 设备家具报废

1、设备家具报废范围:

已经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属于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淘汰产品;

2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无修理价值的设备家具;

3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以及无修理价值的设备家具;

4教学或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

5由于自然事故而损坏的设备家具。

2、设备家具报废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2报废申请单上交固定资产管理科审核,经由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认定确属报废的,由固定资产管理科上报审批。

3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家具,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资产处将设备家具回收,统一处理。

第三条 低值设备家具的调拨、转移和报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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