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设备家具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27   浏览: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设备家具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设备家具管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设备家具,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部门、保管/使用人三级管理,校级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二级部门必须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家具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具体实际出发,挖掘现有设备家具的潜力,充分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设备家具,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设备家具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设备家具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备家具的管理工作,要在业务进修、 技术考核及晋级等方面关心他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乃至严重失职者应予以批评、赔偿损失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验收管理

第五条 凡新增添的设备家具(包括自制、调入、捐赠),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账,然后发给申购单位使用。

第六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数码产品的出厂机号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如果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偿、补偿手续。

第七条 贵重设备、进口设备的验收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制设备家具(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或改制),必须由二级部门填报自制设备家具申请单,并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并由资产处复核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作为实验室固定资产,实行同样的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做好设备家具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使设备家具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 各二级部门设备家具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贵重设备,必须选派工作负责,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操作和管理,操作管理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要加强设备家具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设备家具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设备家具应做到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设备家具一般不得自行拆改,如确需拆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做好技术管理同时,要加强对设备家具的经济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率,使设备家具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资产处的固定资产账每月核对,要求账账相符。资产处、二级部门、保管/使用人三级核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求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要努力避免设备家具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和不及时验收的设备家具,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这些设备家具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等无修理价值的设备家具,可申请报废。设备家具的调拨、转移、报废,必须按《上海师范大学设备家具调拨、转移、报废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备家具的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资产处办理手续,由校财务处收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设备家具报废及遗失损坏赔偿的处理等参见另外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低值资产的管理参照“设备家具管理办法”执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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