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住房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时间:2018-05-17   浏览:828


(校七届三次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上海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2011年1月1日(含)起,学校对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发放住房津贴。

第三条   教职工的住房津贴,参照学校发放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一定比例,每年核定,按月发放。

第四条   2011年1月1日(含)起,所有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因职称、职务、技术等级、工龄、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的变化,不适用《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其解释。

第五条   本意见在执行期间,若国家和本市房改新政策出台,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调整。

第六条   本意见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