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内容的解释


时间:2018-05-17   浏览:636


(该办法于200312月上海师范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0年1月由教代会通过。2000年下半年首先在购买学校开发的商品住宅的教工中施行。期间发生学校校区财务统管、人事合并等新情况。为正确实施和全面启动《实施办法》,结合前阶段运行实践和学校发展新情况,特制订本解释。

第一条  《实施办法》生效日期

《实施办法》生效日期为2000年1月1日。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一、上海师范大学所属的财务统管的单位;

二、《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家庭住房面积缺标的在编教工和退休时家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当时面积标准的在册退休人员;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者谓“新人”,之前已参加工作者谓“老教工”;

三、学校各单位使用的企业编制人员不属适用范围。

第三条   购房补贴的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

购房补贴的经费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安排。使用计划由校房改办公室编制,经校房改领导小组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施行“三榜公示制”和“申诉制”

一、“三榜公示”程序:

对申请兑取购房补贴者的相关情况,通过校园网和宣传橱窗,以网络和书面形式同时予以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为一周左右。教工可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二、“申诉”程序: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校监察处、资产管理办公室、校房改办等部门申诉,由校房改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五条    "现住房”面积认定

一、“现住房”界定:即从单位、有关部门或其它渠道分配、安置、获得的实物住房(产权、租赁权、居住权)或住房货币补贴。如无偿分房、福利性的有偿分房、公款补贴购房、平价房、优惠价房、集资建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出售公房、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动拆迁的住房实物或货币安置, 以及城镇和农村的自建私房或祖传私房等等。(个人出全资按市场价购买的商品住宅不属“现住房”范畴。)

二、“老教工”的“现住房”面积作动态认定。即在1999年12月31日状况的基础上,其后配偶单位如有福利范畴的住房实物分配,按建筑面积作增加认定,之前或其后如有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若明确面积的,按面积增加认定,若不明确面积的,则按2300元/㎡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作增加认定;有动拆迁的按动拆迁协议认定;

三、崇明县住房、奉贤校区“新苑村”住房、城镇的自建私房和祖传私房,按实际建筑面积的1/2认定;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私房和祖传私房按《城乡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建房土地面积的1/2认定;

四、夫妻双方均未从单位、有关部门或其它渠道分配、安置、获得过实物住房或住房货币补贴者,上海户籍的夫妻各按 10M2认定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如家庭两代成员中均有我校教工,且居住于同一房主户的“现住房“者,扣除房主户教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后的剩余部分,认定为非房主户教工家庭的“现住房”面积;

五、夫妻双方均为再婚者,双方的“现住房”如属我校分配的,仍按学校档案记录认定;如属非我校分配的,按1/2面积认定,然后合并认定家庭的“现住房”面积;

六、2000年1月1日起从外省市调入(非引进)我校的“老教工”,其“现住房”面积一律按我校各类人员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额度的1/2认定;2003年(含)之前已兑取了购房补贴者,在今后结算购房补贴封顶额时,照此规定执行;

七、“新人”免于认定“现住房”。

第六条   “老教工” 购房补贴的计算和兑取实行“按月记帐制”和“平均制”两种办法

一、按月记帐制。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均未从单位、有关部门或其它渠道分配、安置、获得过实物住房或住房货币补贴者,可选择本办法;

(二)家庭住房面积标准作动态核定,即随着影响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变化因素的发生而变动;

(三)年度兑取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年度兑取补贴额==(月工资单“发公积金”额 ÷ 本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25﹪)*12月(四舍五入到元)

(例:张××,工资单上“发公积金”额为190元,本市规定的03年7月——04年6月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则年度兑取补贴额==(190元÷7%*25﹪)*12月==8143元。)

(四)住房补贴兑取方式:首次受理申请期间,认定届时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逐年兑取年住房补贴额,兑至封顶额为止。之后若发生影响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因素,可于下年度受理申请期间申请增量补贴,兑至新的封顶额为止。申请增量补贴,暂定为每户一次,以后视政府的工资住房含量政策的变化再作相应调整。在职时尚未兑完的剩余部分,退休后按上一年度的兑取额继续兑取,兑完为止。夫妻双方均为本校教工的双职工家庭由面积标准高的一方“按月记帐”。

二、“平均制”。

(一)夫妻任何一方从单位、有关部门或其它渠道分配、安置、获得过实物住房或住房货币补贴者,一律采用本办法;

(二)家庭住房面积标准作静态核定,即以2003年12月31日的状况为准,今后即使发生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增加的因素,亦不追算。

(三)住房补贴兑取方式:每年按经费总量和申请补贴额总量的比例兑取。在职时尚未兑完的剩余部分,退休后继续逐年兑取,兑完为止。

(四)引进人员引进时的住房货币补贴少于封顶额者,可申请缺额补贴。

第七条   “新人”购房补贴的计算和兑取办法

一、“新人”自试用期届满聘为正式教工后的次月起实行按月记帐,购房后逐年兑取帐户余额;

二、年度兑取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

“老教工”的 “按月记帐制”;

三、住房补贴兑取方式:首次受理申请期间,认定届时的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即1/2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逐年兑取年度住房补贴额, 兑至封顶额为止。之后若发生影响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因素,可于下年度受理申请期间,申请增量补贴,兑至新的封顶额为止。

第八条   “新人”和“老教工按月记帐办法”兑取购房补贴实行封顶制(即兑取购房补贴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封顶额”)。

一、“新人” 封顶额计算公式:

封顶额=1/2家庭住房面积标准×1250元/㎡;(四舍五入到元)

二、“老教工按月记帐办法”封顶额计算公式:

(一)单职工封顶额=家庭住房面积缺标数×[1250元/㎡+15元/㎡年×(1999或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四舍五入到元)

(二)双职工封顶额=家庭住房面积缺标数×{1250元/㎡+15元/㎡年×[(1999或退休年份一夫参加工作年份)+(1999或退休年份一妻参加工作年份)]};(四舍五入到元)

第九条   兑取购房补贴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老教工”如调离学校则不享受学校购房补贴。兑取期间如双职工的一方调离学校,则需重新核算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单价;

二、“新人”如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自终止月起停止记帐,但可在购房时回校办理兑取手续,兑取不超过封顶额的帐户余额;

三、“老教工”与“新人”或“新人”与“新人”组成双职工家庭者,各人均以“1/2家庭住房面积标准+2.5㎡”为个人住房面积标准;“老教工”以个人住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计算个人住房面积缺标数,以个人工龄计算补贴单价。

第十条   经费切块分配原则和顺序

顺序一、《实施办法》生效日(含)之后故世的在职和退休者,无论购房与否,由其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申请兑取;

顺序二、75岁以上退休人员;

顺序三、”新人”和“按月记帐办法”的老教工;

顺序四、退休人员和“平均制办法”的“老教工”按申请补贴额总量比例拆分两块。

(一)退休时间以法定退休日期为准(经批准延聘者按实际退休日期为准)。退休者按退休日期先后排序,轮候兑取,个人补贴额一次兑完;

(二)“平均制办法”的“老教工”,按经费总量和申请补贴额总量比例分年兑取;

(三)在职与退休队伍的区分,以首次受理申请年份前一年的12月31日的状况为准。

第十一条   决定面积标准的工龄和年龄的计算公式

在职者:工龄 = 受理申请年份 — 参加工作年份(扣减中断工龄);

退休者:工龄 = 退休年份 — 参加工作年份(扣减中断工龄);

年龄==受理申请年份—出生年份。

第十二条   效力和解释权

本解释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校党委批准后于2004年5月正式生效。《实施办法》及其它附件的相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之处,以本解释为准。《实施办法》和本解释不溯既往,即不适用于其生效日之前学校历次分房中按当时分房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执行的问题;其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授权校房改领导小组调查处理,或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