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17   浏览:1000


购买、使用进口科教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在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工作中,需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及办理免税等诸多环节。为规范并加强该方面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及海关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进口设备购置申请与论证

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院、所、中心等(用户单位)在经费到位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时,均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条 选择供应商及谈判

1、用户单位在论证前要进行厂商的调研工作,了解其技术能力、资质信用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并将情况提供给设备处,设备处则按照《采购指南》中规定的程序流程,进行招标等操作。

2、招标等工作结束后,设备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技术协议,协议中须注明标的、配置、价格;商务条款;售后服务等细则。

第三条 办理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

1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由设备处负责申请、办理。按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机电产品须得到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进口批准,按进口类别需分别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

2外贸合同须由国家批准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且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与厂商签约方有效。

第四条 付款事项

1外贸合同签订后,用户单位需按合同金额的100%预付货款。

2货物进口环节中的外贸代理费、银行费、海关监管费、报关、仓储、运杂费等都由用户单位承担。最终费用以发票实际结算为准。

第五条 科教用品免税证明的办理

1科教用品免税是国家对教育、科研事业的特定减免税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界定。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科教用品,由设备处代学校向辖区海关或其主管单位申报,用户负责提供所有支持材料,必要时用户单位需配合共同去海关办理。

2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范围,详见海关总署颁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3申请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定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若确需变更,必须先由设备处报海关批准。违反海关法规可能招致严重法律后果。

4海关批复后出具“科教用品免税证明”。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用户单位需另付关税及增值税款。

第六条 报关与提运

  通常情况下,供货方(或厂家)会在外贸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发货。设备处应在货物到港前,准备好相应的进口批件、免税证明等报关文件交外贸公司办理合同清关、提运手续。

第七条 商品验收和索赔

1到货前,用户单位应具备合同中有关实验室安装条件条款的要求。到货后及时与供货商联系验收、安装事宜。

2验收时首先应按合同开箱清点数量,然后再根据合同中的技术协议逐项验收技术指标。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备忘录。

第八条 文件归档

进口设备档案应有以下内容:《可行性论证报告》、外贸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条款、设备清单、技术协议、备忘录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复印件、商检、索赔文件等。

第九条 结算、入固定资产帐

外贸公司支付卖方合同全部款项后,开具外贸专用发票向学校结算。设备处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条 免税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1免税科教用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免税科教用品进行检查。违反海关规定,后果将十分严重(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2仪器设备类的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汽车的监管期一般为八年。监管期内,免税科教用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如确需变更(包括校内用户单位之间的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

3监管期满,用户单位应填报《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由设备处向海关申报, 海关批准后,方可撤除监管。

4科教用品监管期满后不能自行解除监管,未办理监管核销手续的科教用品,无论是否在监管期限内都不得自行报废、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