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1 浏览: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549号令)、《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有关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有6种见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第三条(各级职责)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为强化特种设备源头管理,将归口监管部门定为: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实验室内用于教学、科研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
保卫部(处):治安保障用的校内专用机动车辆。
后勤服务中心:用于后勤保障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校内专用机动车辆。
归口监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检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持证上岗落实、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机制,确保各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四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做好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经资产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或维修。
进口特种设备购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要求,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要坚决退货。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五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移交工作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获取“上海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并将“上海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原件报资产处设备维修科备案,复印件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校内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并有租赁业务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处申报,经资产处同意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十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保管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向学校上报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处)两级管理的办法。院(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由院(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登记卡原件,由资产处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资产处组织,由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在校内公布。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所定期检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向资产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特种设备检测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并认真执行。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院(系)每学期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 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资产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从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不允许自行充装介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均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气体钢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气体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含量报警器
第二十七条 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钢瓶应有“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标识,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资产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类别 | 种类 | 定义 |
承压类 | 锅炉 |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 |
压力管道 |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 |
机电类 | 电梯 |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
起重机械 |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