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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上海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使用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维修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及部分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单价<40万元的设备维修,当所需报修设备单价≥40万元时,请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来执行。
第三条 设备送修申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修理费预估超过二万元及以上的由单位正职签字同意),报送设备维修科。不填写设备送修申请单将不予受理,无仪器设备编号的仪器设备不予修理。
第四条 各类损坏或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采取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方式如下:自修(各实验室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送修(仪器送设备维修科修理);上门修(笨重或不易搬动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上门修理);外请修(约请校外修理人员来校修理);外送修(仪器设备送校外修理)。
第五条 凡需请校外维修人员来校修理或送往校外修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先到设备维修科接修室办理报修手续,填写设备送修申请单,经设备维修科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管理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及时修复。在保修期内,但由于保修卡丢失导致需支付修理费用的,修理费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七条 实验室及使用部门在学期末或开学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设备维修科要全面了解情况,指导实验室和行政部门做好维修工作,并积极承担技术复杂的维修任务,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保证教学及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专业研究室和研究所维修仪器设备须承担全部或部分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2万元及以上,设备使用方承担30%维修费用。独立办学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自行承担,仪器设备的耗材应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第九条 当维修申报所需维修的设备使用时间满或超5年,且维修所需费用达到或超过设备原价格的50%,原则上此设备不再修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当维修申报所需维修的设备使用时间满或超10年,此设备无维修价值时不再修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条 凡违反学校相关采购规定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及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维修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学校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