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7 浏览:423
第一条 为确保教职工班车正常乘车秩序,优先保证教职工上课上班,同时考虑到两校区其他公务活动人员通勤需要,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其他公务活动人员包括:受各单位委派开展跨校区公务活动的学生、需要跨校区学习的学生(重修生、研究生)、跨校区兼职学生(兼职辅导员和团学干事、兼职馆员、实习生),以及各单位外来办事人员。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班车以优先保证正式教职工和外聘教师上课上班需要为主,一般不再为其他公务活动人员提供通勤服务。
第四条 学校专设车辆(以下简称跨校区通勤车)为其他公务活动人员提供服务。跨校区通勤车暂不向非公务活动的人员开放。
跨校区通勤车在每学期开学至学期末运营,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停运。
其它时段,确因紧急公务需要乘教职工班车的,由车队统一安排乘坐教职工班车,但乘车人需要遵守乘坐教职工班车的优先顺序,并同时缴纳公务乘车券。
第五条 所有乘坐跨校区通勤车的人员,均需向司乘人员提交学校核发的公务乘车券方能乘车。公务乘车券一人一券,单程一次使用有效。公务乘车券不得转让,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在每学期开学时向资产处申领公务乘车券。申领方式如下:
各学院参加校级团学活动需要申领公务乘车券,由学工部和团委负责认定后,向资产处统一申领和发放。学院自行组织的团学活动,由各学院单独申领公务乘车券。
兼职辅导员的公务乘车券,由学工部负责认定后,向资产处统一申领和发放。
重修学生使用专用的重修学生乘车卡,由教务处负责根据学生重修选课情况与各学院核定后,向资产处统一申领并发放。
其他活动归属为学院和各单位派出的,由学院和派出单位申领。
第七条 资产处汇总并和有关部门会商后,为各单位分配一定额度的免费公务乘车券。各单位派出人员凭免费公务乘车券乘坐跨校区通勤车,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由学校与运营公司统一结算。免费公务乘车券使用完毕,仍有乘车需要的,应事先申领非免费公务乘车券。非免费公务乘车券定价为单程一券15元,各单位根据申领数量,开具内部转账单向校部交通费转账。
第八条 各单位派出其他公务活动人员往返两校区的通勤成本,由各单位纳入年度相关业务费经费解决,不得变相向学生和其他人员收取费用。
第九条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原《学生乘坐校班车三联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师范大学重修学生乘坐教职工班车管理办法》终止实施。由资产处等单位批准乘车的报告、通知、证明等不再有效。持未经认定为教职工的临时校园卡乘车,将从校园卡中自动扣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新学期开始试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学校根据教学安排、两校区活动情况等需要,定期对跨校区通勤车运行时间和实施细则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