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7 浏览: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进行,加强我校教职工班车管理,建立良好的班车乘坐管理秩序,确保教职工班车乘车人员的安全,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乘坐教职工班车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准乘人员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班车是为到校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以及保障任务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交通服务。教职工班车准乘人员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经人事处备案)、退休返聘人员(经人事处备案),上述人员的校园卡为有效乘车卡。
第三章 乘坐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班车准乘人员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班车时刻表》,提前在规定站点候车,线路班车的沿途站点应是人等车。
第五条 教职工班车准乘人员,配合当班驾驶员或管理员做好上车验卡工作,主动出示本人的校园卡刷卡,刷卡有效后方可上车;当日无法出示校园卡的均不得上车。
第六条 教职工班车准乘人员的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每人上车刷卡一次,不得将卡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一卡多人同时使用。如发生不刷卡上车、不规范用卡、不听从现场管理员的管理,学校将取消该卡的乘车资格。
第七条 如果班车已满员,未能上车的准乘人员应听从驾驶员或管理人员的安排,先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事后向学校车队报销出租车车费,不得拖延阻碍班车运行。
第八条 乘车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主动让老弱病残孕者优先上下车;一人一座,不得圈占座位;不在车内喧哗和做影响到他人的举动;不得在车内吸烟、用餐,垃圾随身带离车厢;保持窗帘、座椅等车厢设备设施的清洁。
第九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不得将头、手等身体其他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躺卧,踩踏座位,不得损坏车辆的各种设施,不得有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的举止,车辆行进期间或未停稳时不离开座位。
第十条 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员操作区域,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乘车人员要听从驾驶员的安排,车辆在运行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车。
第十二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严禁携带易爆、易燃、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
第十三条 乘车人员损坏车辆或车站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4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与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