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对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妥善处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失事故中,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原则处理。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物品的损坏、丢失,应核价赔偿。
1.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开启,甚至拆改仪器设备;
3.未经专门技术培训,对性能尚无全面了解,对操作规程尚不熟悉,草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马马虎虎,操作粗心大意,纠正不及时;
5.部门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外借、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设备未移交)等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6.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了仪器设备和各类物品的损坏、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由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1.按照或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2.因仪器设备或物品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突遇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5.凡经公安局(派出所)认定的被盗、被抢,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设备丢失。
第五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第三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或借用后不归还的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购置一年内按原值赔偿;
2.仪器设备购置一年以后,每年按原值10%折旧后赔偿;
3.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10%。
第七条对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丢失的,应该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第四章处理办法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的损坏,首先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第九条仪器设备丢失后,执行《上海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失管理办法》。
第十条材料、物品及低值器具等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院(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赔偿方式:
1.由财务处从学院(部门)发展基金(部门业务费)中一次性扣除应赔偿款额。赔偿款将补充校常规设备经费,继续用于设备购置;
2.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使用或保管单位全额承担维修费。
3.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内部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追赔。
第十二条由于不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经济上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