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就餐搭伙费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7/27  作者: 徐勇   浏览次数: 53   返回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卡在食堂就餐的使用,减轻因物价、人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对食堂的影响,保证广大师生利益以及良好的就餐环境。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校除在编在职教工、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外人员在食堂就餐收取30%搭伙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取标准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1留学生、离退休教工、外聘教职工免收搭伙费;

2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收取20%搭伙费;

3、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收取20%搭伙费;

4、其它各类人员收取30%搭伙费。

二、审核流程

1、离退休教工、外聘教职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传申请信息校办审核确认

2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继续教育学院上传并审核申请信息;

3留学生国际交流处上传并审核申请信息;

4、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其它各类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传申请信息资产处审核确认。

三、申报部门

1、  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2、 离退休教工及外聘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

3、 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4、 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由各主办二级单位负责;

5、 其它各类人员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

四、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1、每年1月份对属于收取搭伙费范围人员的增减名单进行审核,并由128日起按审核后名单执行;未通过审核人员的校园卡将停止其在食堂使用。

2、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办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商议决定;

3、此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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