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暂行办法


时间:2021-12-28   浏览:956


为缓解当前学校周转房房源紧张与新入职教职工对住房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解决引进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对新入职教职工统一实行租房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房补贴发放对象

202211日起,新入编在职教职工。(不含辅导员)

202211日之前已入编在职的教职工继续执行《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暂行办法》、《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条例》、《上海师范大学整体租赁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租房补贴或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二、租房补贴标准与补贴时间

1、引进人才:每月补贴2600元,补贴时间为18个月。

2、副教授或博士:每月补贴1600元,补贴时间为36个月。

3、其他新进教职工:每月补贴1200元,补贴时间36个月。

三、租房补贴发放细则

1、教职工入职后,按照教职工个人情况,根据上述标准直接在本人工资中发放。

2、入住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3、租房补贴或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实施期间如有变化的,根据领取租房补贴或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时间,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扣除。(申请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申请公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72个月,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1) 未租住过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的教职工,参照本方法第二条规定享受租房补贴;

       2) 已享受过学校租房补贴N个月的教职工再入住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在累计未满72个月的时间内还可享受公租房补贴时间为(72-N)个月。

       4、申请“试住”的新入职教职工,在试住期间不享受公租房补贴但可以申请租房补贴,取得正式公租房入住资格后可申请公租房补贴,同时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四、其他

1、教职工需签订《上海师范大学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及费用结算协议》,方可享受公租房补贴。

2、租住学校整体租赁公租房的教职工在每月薪酬中扣除实际需支付房租。

3、公租房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以《上海师范大学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及费用结算协议》有效期限相一致,到期后教职工需续签《上海师范大学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及费用结算协议》才可继续享受公租房补贴。

4、自我校教职工、上海师范大学与公租房运营单位,任何一方终止相关协议之日起,即停发租房补贴。

5、教职工不得同时申请居住学校周转房和公租房。

6、夫妻双方均入职我校工作的,只能申请一处住房(周转房或公租房)。

7、人才派遣教制职工不能申请学校整体承租公租房,但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执行。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2211日起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人事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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