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离校教职员工设备家具归还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27   浏览:27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必须归还的设备家具范围

1使用国家、学校、部门经费或科研经费等公款购置的一切教学、科研、行政或其他用途的设备家具。

2由校外调入、国内外赠送或实验室自制的设备家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

1离休、退休教职员工;

2因公或因私出国,或在国内外进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教职员工;

3离岗、离职人员。

第三条 设备家具归还流程

1离校教职员工在接到人事处的离校通知后,必须主动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主任、机关部、处领导)取得联系,了解办理设备家具移交手续的具体事项。

2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主任、机关部、处领导)要积极协助离校教职员工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取得联系,指导、帮助离校教职员工及时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设备家具的移交工作。经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离校教职员工已经将原使用保管的设备家具全部移交或归还给本单位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必须在《离校手续单》上要求部门盖章的方框内写上“设备家具已全部归还”,并签名盖章。

3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关心、支持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离校教职员工设备家具的移交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看到固定资产管理员书写的“设备家具已全部归还”的批语和签名盖章,并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离校教职员工已经没有任何设备家具后,应当场为离校教职员工办理好有关的离校手续,并且将该教职员工的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删除。

5教职员工退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学校设备家具,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办理完设备家具归还手续后,以借用的方式继续使用这些设备家具。

6退休教职员工在继续使用设备家具的过程中,要负责设备家具的保养或保管。如发生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领导,并说明原因。学校将根据有关设备家具丢失、赔偿规定处理。在每年一次学校设备家具检查时,必须自觉配合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账、物的核查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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