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01   浏览:391


为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简称大精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及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精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设立大精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简称专项维修费),用于大精设备的维修和改造。专项维修费使用范围: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大于等于四十万元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开放共用、投入使用后年平均机时达到500小时以上,本科生教学或科研、科技活动年均50~100小时的大精设备的维修、改造等均可提出申请。

二、专项维修费的使用

专项维修费的使用遵循“保证重点、公开评审、宏观调控”的原则,重点解决使用面广、量大,一次性维修费1000元以上的大精设备。专项维修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三、专项维修费的申请和管理

1.凡符合专项维修费使用范围的大精设备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专项维修费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及负责人先填报“上海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维修费用)申请表”和“设备送修申请单”,申请专项维修费小于2万元的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专项维修费大于等于2万元的还需部门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申请单位承担30%维修费支付。

2.维修项目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先将自筹经费划转至专项维修费内,维修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统一结算,申请单位应按计划抓紧落实。

3.各申请单位在实施维修项目时应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起与承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必须在自筹经费到帐的基础上,详细列出各类支出清单和技术要求,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专项维修费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若有调整,如超过预算,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

5.维修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根据合同对维修部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状况进行验收,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

6.对于大精设备中需要定期更换的配件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自付。

7.各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加强对维修项目的检查、监督。

8.专项维修费的使用按学校规定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等审计。

本办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