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3 浏览:414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行为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本校采购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原材料、图书资料、交通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本校建设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水电安装、弱电工程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相关的采购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师范大学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本校接受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安保服务、租赁、维护保养等服务;绩效评价、审计等服务;会展及广告、印刷服务、赛事活动承办、医疗体检服务等;软件、数据库、电子资源的授权使用和升级等各类专业服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本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本市采购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根据本校发展需要及各学院、部门提交的年度采购申请,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负责本校各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协调;
负责本校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负责本校对招标代理、外贸代理和供应商的考核和监督;
会同本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校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学院和职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应遵守《上海师范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编制需求计划,做好立项申报准备,落实经费来源,提出相关采购申请;
负责项目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做好采购需求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参与审核采购相关文件及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采购项目技术释疑;
负责合同洽谈、执行及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六条 本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是指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包括电子集市采购和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购买货物与服务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需求部门自行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方式的定义如下: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需求部门自行采购是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包括直接采购和比价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中的各类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如下:
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从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可自行采用比价采购方式,在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正式产品报价后,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采用比价方式统一采购;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等管控类货物,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采购;
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
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条 本校使用科研经费(含纵向、横向、教育财政科研)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经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批准后,可免于招标程序。本款适用于以下的情形:
已有科研仪器设备突然损坏,急需更新采购的;
计划之外下达的加急科研项目所急需采购的;
其他确需加急采购的特殊情形。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学院、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及《上海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需求编制人员、审核人员、采购管理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依法回避。
第十七条 本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本校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本办法中所规定的“400万元”限额,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标准制定,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我校相应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