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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上海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本校资金通过招标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及行为,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管理。
第三条 本校所有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校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采购与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学校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各学院、部门提交的年度采购申请,编制学校年度招标计划;
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业务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负责学校对招标相关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采购项目需求部门是指提出招标需求的学院和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编制需求计划,做好立项申报准备,落实经费来源,提出相关招标申请;
负责项目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做好招标需求技术文件编制;
参与审核招标相关文件及项目评审工作,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释疑;
负责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文本;
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形式和招标方式
第六条 学校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电子集市的采购项目,按《上海师范大学货物与服务电子集市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但未纳入电子集市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
第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购买货物与服务的活动。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视具体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主要流程
第九条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政府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页上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条 招标采购的主要流程为:
招标采购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经费后,由项目需求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相关规定拟定招标采购形式;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部门提供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经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标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项目需求部门应指派人员参加项目的评标;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在规定媒介上发布中标公告;
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对中标公告无异议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项目需求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项目完成后,项目需求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招标采购项目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五章 招标合同
第十一条 凡属于本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各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发生。
第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国产货物和服务的合同由校项目需求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协商起草拟定,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线上签署的合同,按其规范文本执行;进口货物采购项目均应由上海师范大学、外贸代理公司及中标供应商等签订以上海师范大学为最终用户的购货协议。
第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项目需求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需求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招标管理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 本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本校相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本办法中所规定的“400万元”限额,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标准制定,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我校相应调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