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27   浏览: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327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通过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各类科研经费、各类办班收入等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等。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受市教委、市财政监管,学校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2.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5. 政府依法管理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成果转化 )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对校名、校标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上海师范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基建规划处、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称“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其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学院、各单位按学校的要求管理、使用好学校各项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范围: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家具及相关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管理;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包括学院资料室图书)的管理。

(四)基建规划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等。

(五)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软件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上海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学校各类物资的招标采购,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核实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照市财政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对学校国有资产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设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九)、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学院、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使用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和单位,其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所有权一律归属学校所有。

(二)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同时应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做好各类资产的保管工作,定期与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五)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六)经营性单位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

2、协助制定学校产业政策。

3、采取措施,建立制度,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4、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5、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向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存量资产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或者购置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各使用国有资产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部门实际需要,核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对使用效率较低的资产,按我校预算管理办法中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执行;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除按我校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剂,拒绝调剂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成本过高的。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购置。涉及重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购置申请报告,并报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评议,确保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学校申请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备案)。

(二)学校依据市财政或者市教委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附送上述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报告市教委统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借用、领用、保管、使用、盘点、维护制度,使用情况记录,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涉及房屋、土地和车辆等资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各使用单位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对盘亏资产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因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而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规定,推进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合同规范、风险控制、权益回报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资金损失的核销等,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信息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以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学校财务处安排下一年度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下列有关事项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处置;

(三)出租出借资产;

(四)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市教委市财政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需核实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的产权登记是指: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年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学校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有关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及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要求,编制并及时报送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并作为学校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资产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资产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审计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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