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车辆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18-05-17   浏览:656


校内车辆,是指仅在校区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条    校内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校内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校内车辆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校内车辆和纠正校内车辆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校内车辆设备。

3、收集管理校内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校内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校内车辆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校内车辆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校内车辆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第二条    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2、熟悉校内车辆的驾驶技术,掌握所定车辆的各项性能。

3、认真执行《校内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4、认真做好校内车辆的交接班工作,校内车辆若损坏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如实地报告。应做到交班清、接班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认真做好校内车辆不定期清洗和日常的维护,保证能车况良好地运行。

6、校内车辆作业完毕须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踏下刹车,刹车手柄应处于锁定位置,关闭大灯,货叉平放于地面上并锁好链条锁。

  

第三条    使用登记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校内车辆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及使用登记,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在用校内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及使用登记。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校内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校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及使用登记。

4、在使用校内车辆之前,必须进行使用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时间、驾驶人员、行驶路线、承载货物等。

  

第四条    校内车辆的使用

1、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观察;收车后复查等步骤。

2、遵守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3、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车辆。

5、车辆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6、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车辆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7、严禁超载行驶。

8、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

9、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10、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不得停放在通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