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时间:2018-10-17   浏览:1409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

序号

品目分类编码

  

一、货物类


A

1

台式计算机

协议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A02010104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4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5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6

复印机

A020201

7

传真机

A02081001

8

硒鼓、粉盒

A0902

9

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A020202

10

空调机

A0206180203

11

空调机组

A02052305

12

恒温、恒湿精密空调

A02052309

13

电梯

A02051228

14

乘用车

A020305

15

客车

A020306

16

复印纸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A090101

17

胶版印刷纸

A0901

18

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A0901

19

数据库软件

A02010804

20

防病毒软件

A02010805

21

操作系统

A0201080101

22

办公软件

A0201080104

23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

A07030101

  

二、服务类


C

24

车辆保险服务

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对办公场所和其他公用场所的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包括专业化的保安等安全防范服务(C0810)。

C15040201

25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26

车辆维修服务

C050301

27

审计服务

C0803

28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C99

29

印刷服务

C081401

30

会计服务

C0802

31

资产评估服务

C0805

32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序号

品目分类编码


一、货物类


A

1

计算机软件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中间件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数据库软件、防病毒软件、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除外。

A020108

2

小型机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A02010103

3

锅炉

A020504

4

医疗器械设备

A0320

5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除“空调机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以外的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A020523

6

数码印刷机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集成高速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功能的一体化成套设备。

A031807

7

家具用具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厨卫家具用具。

A06


二、服务类


C

8

体育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C2004

9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6

10

金融服务

C15

1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C0907

12

公路管理与养护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道路、隧道、桥梁等日常养护服务。

C17029902

13

信息技术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C02

14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城市规划和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服务。

C13

15

社会救济服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包括为老人、军烈属、五保户、残疾人、弃婴、孤儿、弱智儿童及其他弱势群体提供不住宿的看护、帮助服务。

C190202

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创新首购产品,并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五)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报请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局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jjw.gov.cn)上发布。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的采购信息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