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内容的解释(三)


时间:2018-05-17   浏览:618


现行的《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新老政策衔接”和“新人不再进入旧轨道”等基本原则,把有资格申请购房补贴的对象按实物分房和停止实物分房的不同历史阶段,划分为“老教工”和“新人”两种类型,并相应实行不同的补贴办法,这是基于历史差异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实施办法》自2000年局部试行、2004年起全面推开,迄今已达十年之久。其间,对“老教工”以家庭为单位的实物分房所遗留下来的家庭面积缺口给予购房补贴的工作已大部分完成。在此基础上,“老教工”和“新人”的购房补贴办法的并轨条件业已具备。

一、并轨之前对现行的《实施办法》中个别权宜措施作必要的调整

(一)2000年1月1日(含)以后从外省市进入我校工作的“老教工”(非引进人员)的“现住房” 认定办法调整为:

本人如能提供由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本人和配偶住房分配情况(包括动拆迁安置)的公证书,或者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则公证书可供工作部门作为认定其“现住房”状况的依据;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须由校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心证决定采信与否;

(二)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因职称(级)晋升或工令增长导致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增加的“老教工”(在职或期间已退休)的解决办法:

1、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职称(级)或工令,因家庭面积缺标,有资格申请并已全部兑完或部分兑现了购房补贴者,可申请购房补贴增量;

2、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职称(级)或工令,因家庭面积缺标,有资格申请但因未购房或未退休而暂缓申请者,在购房或退休后一并申请购房补贴的定量和增量;

3、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职称(级)或工令,因家庭面积达标而无资格申请购房补贴者,如因此而导致缺标,可在购房或退休后申请缺标部分的购房补贴;

4、2009年12月31日认定为全校教工届时的职称(级)或工令所对应的“老教工”的家庭面积标准和“新人”的个人面积标准的缺口均已以购房补贴的形式予以补齐。

二、“老教工”和“新人”购房补贴办法的并轨措施

(一)“老教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补贴办法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

(二)2010年1月1日起,教工一律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面积标准。从该日起,凡因职称(级)晋升或工令增长导致个人面积标准增加者,按“当年晋升,次年申请”的原则,申请购房补贴增量;

(三)2010年1月1日(含)后进入我校工作者(非引进人员,非新参加工作者),同样适用第(二)项规定,即进校后因职称(级)晋升或工令增长相对于其进校时的职称(级)或工令档次导致其个人面积标准增加的,按“当年晋升,次年申请”的原则,申请购房补贴增量;

(四)2010年1月1日(含)后进入我校的新参加工作者,试用期满后,先可申请25M²个人面积标准的购房补贴,以后从适第(二)项规定;

(五)教工非组织调派原因离开本校,其购房补贴资格和权利自然终止。

三、时效

本解释自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并予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至下一轮房改新政出台为止。

本解释未涉内容,仍从《实施办法》及其解释(一)、(二)。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

  

                                                                                                       上

                                                                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