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条例


时间:2018-05-17   浏览:99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人等),负责人为实验室主任;

2)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工具材料;

3)一定的实验用房或实验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独立完成或配合、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质量。要加强实验用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减少物品的消耗和浪费,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提供物质保证。

第九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改造、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项目。

第十条   在实验教学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训练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工作态度和作风。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行政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估;

3、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4、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管理、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含院、所、中心及其它有实验室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应由一名部门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选择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负责、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并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行政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布局、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   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置。凡能按学科设置的应尽可能按学科设置,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建设。已建成的各类实验室均须按所拥有的实验条件面向全校承担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要求为主,适当考虑科研工作需要;专业课实验室应兼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研方向进行建设;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也应适当发挥其实验教学功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要求,根据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校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改造、撤销等,必须由有关单位或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鼓励、支持各单位申请建设开放型的国家、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也可通过吸收内资或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要重视实验技术和实验设备的现代化,提倡自己动手改造实验设备、改善实验条件。

第五章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评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比办法》及考评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学校对被评为先进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材、指导书等的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控制与检查;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在用设备的管理,并协同教务处实施教学质量的控制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通过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用房实行按标准定额进行配置管理,各实验室要合理调配房屋资源,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重视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上级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5、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协调多余器材的调拨,审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申购、领用;

6、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要选派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各中心实验室主任。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单位选派,并经设备处审核,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分实验室负责人由各单位选任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或更换,须办理物资移交手续,经设备处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统一执行人事处颁布的有关考核办法,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