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师范大学就餐搭伙费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3-12-16   浏览:1158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卡在食堂就餐的使用,减轻因物价、人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对食堂的影响,保证广大师生利益以及良好的就餐环境。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校除在编在职教工、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外人员在食堂就餐收取30%搭伙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取标准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1、留学生、离退休教工、外聘教职工免收搭伙费;
2、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收取10%搭伙费;
3、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收取20%搭伙费;
4、其它各类人员收取30%搭伙费。
二、审核流程
1、留学生、离退休教工、外聘教职工、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名单;
2、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其它各类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递交申请名单由校办审核确认。
三、申报部门
1、 留学生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2、          离退休教工及外聘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
3、          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4、          各类非学历生、培训生由各主办二级单位负责;
5、          其它各类人员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
四、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1、每年1月份对属于收取搭伙费范围人员的增减名单进行审核,并由1月28日起按审核后名单执行;未通过审核人员的校园卡将停止其在食堂使用。
2、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办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商议决定;
3、此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