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资产(通用设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11-12   浏览:1455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新起点单价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74号)规定,从2013111日起,重新制定了计算固定资产方式,即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1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大批同类物资批量在5000元以上的都要归入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其余不变,仍按原《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请照此办理。

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