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27   浏览: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组成。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调配;对大额度固定资产处置,由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对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基建处作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具体管理的内容分别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锅炉、电梯、文物和陈列品等的实物管理,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基建处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房屋及构筑物的实物管理(含在建工程),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实物管理,其余类别在固定资产产生后再明确实物管理部门。

3.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各学院、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需对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包括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设立专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折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分类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00元及以上。

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4)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是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以一个独立单元空间的家具、用具为准)。

2.固定资产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4.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5.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统一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7.家具用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家具用具,如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厨卫用具等,办公家具列入此核算。

8.被服装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被服装具,如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9.特种用途动物是指生命周期10年以上、长期保护的不被人为造成死亡的特种动物,如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劳作性动物等。

10.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

11.一经确认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属性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成本按如下规定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市(区)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3.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价值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价值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名义金额是未经评估机构估价、也没有相关参考材料而确定的价值,一般以1元入账,下同)入账。

6.文物和陈列品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其成本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9.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如下规定确定

1.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反映学校固定资产在当期办学过程中的折耗。

学校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2)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取得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固定资产折旧以财务入账日期为基准开始计提,并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

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增计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规定如下:

1.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学院或部门、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需要购置的实物分别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般不能自行采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需要说明情况,经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

2.对超过30万元以上的单件设备,需要学校组织专家论证,购买后要进行使用跟踪调查,查看使用效率。

3.各学院和部门对本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有保管和使用的权利,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利。

4.固定资产的实物每年清理、检查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如下:

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报废、报损、转移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具体流程为:

1.使用固定资产的学院、部门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书面上报相应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提出需要处置的理由。需要处置的房屋及构筑物由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告。

2.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院、部门上报的情况,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处置年限以及实物资产的毁损程度进行审核(对大型设备处置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参加),对同意处置固定资产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待处置固定资产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同意批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待报废”。

6.在每次办理处置程序时,由学校行文报送教委、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7.对财政局备案或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委托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组成联合处置组,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变价处理。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可以选择拍卖、招投标、询价等方式处置。如联合处置组采用多家公司询价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报价处理,需要进行筛选,选择收入处理金额最高的公司进行处理,所有原始记录都要保存备案。

8.对财政局批准处置的车辆,向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9.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余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使用、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账,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申报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情况下,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学校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后,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拟较长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实物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余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2.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实地考察、收集资料、访谈等手段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共分二个方面: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制度建设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91125